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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受理,客户可以要求全额退款或再次申报。(未受理以本代理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为准)。 2、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的,担保承诺如下(驳回情况以本代理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通知书为准,本项承诺仅适用于购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担保服务”的客户): 2.1 客户要求重新申请的,免费提供另一技术方案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普通服务(非担保)。 2.2 客户在未选择2.1款的情况下,可直接要求退全款(含未产生的官费)。 2.3 全款(含未产生的官费)包括已收取的全额代理费,预收的办理登记费和第一年年费。
二、免责声明:1、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确稿过程中,客户未采纳我司之建议,坚持要求我司按客户思路撰写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导致不予受理或驳回的,不予退款。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下发补正通知书的,客户未配合我司进行补正(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时提交修改的申请人和发明人信息、修改的申请名称和方案等)导致申请不成功的,不予退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补正以我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补正通知书为准)。 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客户未配合我司进行审查意见答复(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时配合专利代理人进行审查意见答复、未能按时确认审查意见答复稿件提交等)导致申请不成功的,不予退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答复以我司收到国知局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为准)。 4、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授权通知书后,因客户未按时缴纳或未缴纳授权缴费通知上所列费用而导致专利权丧失的,不予退款。 5、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申请不成功的,不予退款。(不可抗力系指当事双方无法预见、无法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飓风、海啸、战争、政府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主管单位自身原因以及非由于担保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通讯中断、技术故障等)。
三、本细则自2016年9月13日开始施行。